8月28日上午,岳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杨某某、邓某某等2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骗取贷款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5万元;判处首要分子杨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85万元;判处首要分子邓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5万元,同时对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判处一年两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等刑罚。
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杨某某、邓某某各自在武胜县境内实施高利放贷,牟取非法利益。三被告人在高利放贷的过程中相互认识。2014年以来,王某等人纠集在一起,以高利放贷为主业,雇佣劳释人员、吸毒人员、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软暴力等方式非法追债,共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行为20余起。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某、杨某某、邓某某3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文某某等10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蔡某等7人为一般成员的层级结构较分明、人数众多、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某、邓某某为获取高额利息,向社会高息放贷,并纠集被告人文某某、蔡某等人有组织地采用暴力、软暴力等手段讨要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某、杨某某、邓某某等20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属于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予以严惩,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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