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利益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普安镇政府和齐福镇政府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形成《岳池县人民政府省道514广安机场至广安区枣山段新建工程(一期)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岳池县普安镇字库村5组,梓桐庙村1组、2组、6组、7组、8组、9组和花板桥村10组,齐福镇水口店村1组、2组、3组、7组集体。共计征收集体土地26.4988公顷。具体征地面积详见《省道514广安机场至广安区枣山段新建工程(一期)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
二、征收土地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岳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岳池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执行,普安镇、齐福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43500元/亩,征收农用地以外土地按农用地补偿标准0.5倍执行,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4〕42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所列标准补偿。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本次拟征地涉及应安置的人员实施货币安置或养老保障安置。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对不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规定标准实行货币安置。同时对符合参加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现行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和统拆自建。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4〕42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规定执行。
经调查确认的房屋结构、面积、补偿标准及坟墓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由普安镇政府、齐福镇政府列表在被拟征地所在的村(社区)、组进行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向岳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符合听证条件的,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咨询电话:0826—5222656。
(二)拟征收范围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到普安镇政府、齐福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和本公告公布的事项认定登记。
(三)本公告期满,将由岳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普安镇政府和齐福镇政府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省道514广安机场至广安区枣山段新建工程(一期)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
岳池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8日
附件:
省道514广安机场至广安区枣山段新建工程(一期)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 单位:公顷

精彩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共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