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讲
(六)人格篇
01 诉讼主体及时效的变化 民法典》对侵犯人格权的诉讼主体和时效做了新的规定:死者的诉讼主体优先为配偶、父母、子女,没有上述亲人的,由其他近亲属为诉讼主体;除赔偿损失以外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02 相关机构和组织的责任增加 《民法典》增加了单位、机构需要承担的责任 (1)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侵害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应当及时施救 (2)机关、企业、学校等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和防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03 人格权救济变化 《民法典》增加了侵犯人格权的救济措施: (1)违约行为侵犯人格权的,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2)人格权收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04 人格权扩大了请求对象 《民法典》中扩大民事主体对人格权的请求对象,媒体报道失实的有权要求及时更正或删除,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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