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讲
(四)物权篇
1、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原《物权法》维修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现《民法典》维修资金,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2、维修资金的公示:原《物权法》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现《民法典》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3、维修资金的特殊启动程序:现《民法典》新增,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原《物权法》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现《民法典》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登记机关的变化:原《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变更登记。现《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2、流转的变化:原《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方可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现《民法典》取消向发包方备案。增加:流转期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流转形式的变化:原《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依法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现《民法典》取消的转让的流转方式、增加出租的流转方式。且在转让前,需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 现《民法典》增加: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现《民法典》在签订的书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增加条款:土地规划条件。 原《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现《民法典》增加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定义现《民法典》366条 居住权人有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设立原则、形式及生效条件 现《民法典》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3、居住权的使用限制 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居住权的期限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5、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特殊规定 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可以不经登记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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