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讲
(三)侵权篇
1、损害责任划分的变化 《民法典》的侵权篇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相比原《侵权责任法》新增如下内容: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条明确了在具有风险的活动中损害责任承担划分,排除了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情况下,其他参加者的侵权责任。 2、允许自力救济 《民法典》的侵权篇相比原《侵权责任法》新增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将自力救济这一民事行为以法条的形式固定下来,允许公民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权益采取一定程度的措施。 3、损害赔偿项目增加 《民法典》的侵权篇相比原《侵权责任法》新增第1183条第二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项目,对于具有特殊意义的特定物品,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新增: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该条款新增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在赔偿损失之外额外要支付惩罚性赔偿。 4、单位、机构的追偿权变化 《民法典》的侵权篇相比原《侵权责任法》新增第1183条第二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该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项目,对于具有特殊意义的特定物品,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新增: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该条款新增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在赔偿损失之外额外要支付惩罚性赔偿。 5、好意施惠的责任 《民法典》的侵权篇相比于原《侵权责任法》新增了对好意施惠行为造成侵权损害责任承担,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6、高空抛物责任规定 《民法典》的侵权篇相对于原《侵权责任法》新增了对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及责任主体的规定: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该条款增加了物业等企业的责任,在高空抛物事故发生后,物业等服务企业不能证明自己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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