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从人的出生到身故,进行了全面规定,“全时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无论你处在人生的哪个阶段,《民法典》都会为你提供保障。
但作为普通老百姓,大家对《民法典》可能还不太熟悉和了解,《民法典》到底为我们提供了哪些保障?涉及哪些方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带来《民法典》宣讲之《婚姻篇》,详情↓↓
民法典宣讲 (一)婚姻篇 01 政策的变化 《民法典》的婚姻篇中相对于原《婚姻法》取消了原婚姻法第二条的“实行计划生育”。《民法典》的婚姻篇中相对于原《婚姻法》对于结婚年龄没有变,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取消了原婚姻法第六条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02 禁止结婚的变化 《民法典》的婚姻篇中相对于原《婚姻法》在禁止结婚上的变化是取消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现《民法典》新增加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1年的时间),仍保留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03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变化 《民法典》在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或可撤销的婚姻(受胁迫结婚、婚前患重大疾病未告知),在1054条 增加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1091条,增加 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04 离婚程序上的变化 《民法典》在自愿协议离婚中,增加离婚冷静期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05 应该准予离婚的变化 《民法典》在1079条 对应当准予离婚,增加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乙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06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变化 《民法典》在1084条 增加了孩子抚养权的规定,在离婚时,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07 离婚分割财产的变化 《民法典》1087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变化,原为“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现为“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在1088条 体现对家庭负担较多的补偿。原规定: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有所的前提下,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现在《民法典》取消了补偿的前提限定条件。 《民法典》在1092条 取消了原法条“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的,离婚时可少分或不分,现在在婚姻存续中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的,同样少分或不分。 08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变化 明确了“大额夫妻共同债务共签共认”规则,明确了非家庭生活经营负债需债权人举证规则。 《民法典》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超过家庭日常生产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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