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着力解决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及充电难、管理难等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在全县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前);
设施建设阶段(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底前);
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底);
常态治理阶段(2025年之后)。
二、整治区域
全县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
三、整治范围
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公斤、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电池标定电压小于等于48伏且有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其中包括出厂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但改装后不符合的交通工具。
电动摩托车(含三轮、四轮)、电动轻便摩托(含三轮、四轮)的停放、充电等安全要求参照电动自行车执行。
四、整治重点
(一)2025年5月底前,县城区机关事业单位、有物业的居民住宅小区、园区内外企业完成充电设施建设;2025年9月底前,具备安装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住宅区完成充电设施建设;2025年底前,具备条件的城市公共区域、规模较大的乡镇(场镇)居民住宅区充电设施基本满足充电需求。
(二)在全县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执法监管、销售流通、牌照登记管控等集中整治工作。2025年5月底前,集中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占用消防车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无牌无照等行为,对“飞线充电”行为开展“柔性执法”;2025年5月后,对已安装充电设施仍“飞线充电”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到2025年底前,县城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无牌上路现象得到有效改善。
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知
(一)凡违规私拉电线、电缆、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应主动对电线、电缆予以清理;凡设置在室内、地下室、建筑底部或架空层,且无法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予以改造或拆除。
(二)禁止在高层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经营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禁止在其他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存在上述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 500 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 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请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属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岳池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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