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核实,四川及时雨饮用水有限公司桶装水生产项目计量设施1,因2024年3月份损坏,无计量数据,但仍有取水行为。四川及时雨饮用水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规定。现予以立案调查处理。
特此公示。
岳池县水务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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