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涉嫌偷越国境一案出庭公诉,岳池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2年6月上旬,刘某某和张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商议到菲律宾赌场当保安,后三人根据胡某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从重庆乘坐火车前往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再坐动车前往云南省富宁县偷渡未果。后刘某某与吴某某、张某某三人又返回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在胡某某的安排下,从广西自治区防城港偷渡到达越南,再从越南到柬埔寨西港。后三人被胡某某卖给了诈骗公司,几个月后报警获救,2022年12月24日,刘某某从柬埔寨被遣返回国。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国境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亦支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精彩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共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