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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2023-05-12 22:52:38

来源:岳池县公安局   作者:岳池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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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岳池县公安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为深入排查整治出租房屋风险隐患,全面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从即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集

岳池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排查整治出租房屋风险隐患,全面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从即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属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合法手续和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及地下储藏室、卫生间、厨房、过道、阳台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作居住;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三、房屋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房屋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报告。

四、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应如实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信息,发现承租房屋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予以消除,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并依法按规向房屋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申报,租赁房屋住宿外来暂住人员的,须依法按规到房屋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六、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租赁房屋信息进行保密,严禁将租赁房屋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七、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承租人等可通过电话或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进行居住信息申报或问题反映,也可通过小区、单位门口张贴的“四川e码”进行扫描,在反映问题板块进行居住信息申报或问题反映,居住信息申报需载明姓名、有效证件号及联系电话。

八、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委托代理人或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岳池县公安局 

2023年5月10日


关键词: 租房 法制 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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