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转移非法所得近100000元,获取“报酬”7000余元,换来的是牢狱之灾,这样的“买卖”划得来吗?只需要提供银行卡就能赚钱?这样的“跑分”兼职让不少人趋之若鹜,事实上,这种兼职本质是利用银行账户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进行洗钱活动。近日,四川省岳池县公安局破获一起帮助诈骗团伙洗钱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叶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抓获归案。
明知是“跑分” 为牟利铤而走险
今年3月中旬,在成都打工的叶某收到曾一起务工的柳某消息,称可以用银行卡去 “跑分洗钱”,帮助他人转账10000元就能得到800元的好处费。叶某当即明白这是帮助诈骗团伙转账,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因为手头拮据,急需搞点资金周转,犹豫再三还是答应了柳某。
3月30日,叶某来到成都新都区,在把银行卡账号交给柳某没多久就收到20000元的到账通知,随后去银行把钱取出来交给了柳某。当天中午,叶某的银行卡又有28800元到账,这次他换了一家银行取钱,最终叶某得到3600元“好处费”。在柳某的指挥下,第二天他们来到成都青羊区,诈骗团伙利用叶某的银行卡收到受害人转账48000元,叶某从中获利3800元。
参与“洗钱” 法律红线不可碰
4月初,岳池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在梳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线索时,发现叶某在岳池办理的银行账户存在资金异常情况,有帮助诈骗团伙转移非法资金的重大嫌疑。
4月14日,岳池公安民警奔赴成都,在新都区某小区将叶某抓获。经审讯,叶某对其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账取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叶某为诈骗团伙转移非法所得96800元,从中获利7400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叶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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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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