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讯

发布投稿
客服热线17311872991

岳池某药房销售过期药品?立案查处!

2023-02-19 22:12:08

来源:广安在线   作者:岳池信息发布

阅读:233

评论:0

举报

[摘要] 案情简介2月8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苟角市场监管所在辖区内开展了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对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摆放着消坦立®乙酰半胱氨酸颗粒两盒,有效期至2023年1月10日;西咪替丁胶囊1瓶,有效期至2023年1月,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案情简介

2月8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苟角市场监管所在辖区内开展了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对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摆放着消坦立®乙酰半胱氨酸颗粒两盒,有效期至2023年1月10日;西咪替丁胶囊1瓶,有效期至2023年1月,均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法人员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对相关过期药品予以扣押。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以案说法

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介绍,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系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故岳池县市场监管局苟角市场监管所作出上述处理。


该局执法人员提醒,使用过期药品会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药品经营主体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自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要仔细检查药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如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人已打赏

      ×

      打赏支持

      打赏金额
      • 1元
      • 2元
      • 5元
      • 10元
      • 20元
      • 50元

      选择支付方式:

      打赏记录
      ×

      精彩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共0条评论
      加载更多
      岳池信息发布

      岳池信息发布

      3853文章
      177.4万总阅读
        广告
        广告

      打赏成功!

      感谢您的支持~

      打赏支持 喜欢就打赏支持一下小编吧~

      打赏金额{{ds_num}}
      打赏最多不超过100元,打赏须知

      收银台

      订单总价0.00

      剩余支付时间:000000

      手机扫码支付

      使用支付宝、微信扫码支付

      余额(可用: ¥)
      为了您的账户安全,请尽快设置支付密码 去设置
      其他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