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苟角市场监管所在辖区内开展了药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对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摆放着消坦立®乙酰半胱氨酸颗粒两盒,有效期至2023年1月10日;西咪替丁胶囊1瓶,有效期至2023年1月,均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法人员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对相关过期药品予以扣押。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介绍,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系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故岳池县市场监管局苟角市场监管所作出上述处理。 该局执法人员提醒,使用过期药品会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药品经营主体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自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要仔细检查药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如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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