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平日以在岳池县周边乡镇场镇售卖衣服为生。2021年3月,郭某某偶然发现有人在场镇售卖军服,生意很火爆。他从中发现了商机,便去询问进货的渠道。通过该商贩引荐,郭某某与卖家贾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贾某某称其有二手军服货源,郭某某分别于2021年4月24日、5月4日通过微信两次向贾某某转账共计7900元,购买大量非成套二手军服。
随后,郭某某与其丈夫通过三轮摩托车流动摊位向岳池县周边乡镇销售二手军服40余件,获利200余元。2021年5月11日,郭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在郭某某处发现大量非成套疑似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现场扣押2437件。后经广安军分区保障处鉴定,在郭某某处查获的军服疑似物均为武装部队制式服装。
岳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危害武装部队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应当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事实及情节,判处被告郭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岳池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介绍,此案是近年来岳池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危害国防利益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即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军服是特定的服装,具有专用性、严肃性。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既损害了军人的声誉,也容易滋生招摇撞骗、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故国家对该类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守护戎装”,坚决抵制非法生产、买卖军服的行为。
精彩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共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