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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

2022-10-31 22:54:27

来源:成都发布   作者:岳池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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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1月即将来临一批新规也即将实施这些新规跟生活息息相关一起了解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
11月即将来临

一批新规也即将实施
这些新规跟生活息息相关

一起了解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规定,从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公告》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简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8月9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同时废止。

《通则(2022版)》规定,在许可审查时限方面,现场核查完成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明确要求审批部门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及时向申请人和日常监管部门告知现场核查有关事项,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各主要环节完成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升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效率。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配备食品安全员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


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版《办法》规定: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


关键词: 食品安全 药品 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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