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岳池县公安局
出入境管理大队
在开展日常排查工作中
发现辖区内
有一名疑似缅甸籍女子
未持有护照及签证
涉嫌非法居留
经查,该女子中文名叫钦某某,26岁,系缅甸籍人,2015年6月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从缅甸进入中国云南省,后长期在没有护照和签证的情况下在岳池县新场镇高某家中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已给予钦某某10000元人民币行政罚款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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