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居民、食品销售经营单位: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食品销售经营单位依法落实主体责任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四方责任”,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强经营场所清洁、消毒、人员健康监测。
二、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
三、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酒类销售网点。
四、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五、酒类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
六、违反上述“三、四、五”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依法查处。
七、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销售贮存管理、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召回销毁等各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八、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三无”等问题食品和水淹食品,严把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关口。
九、学生购买食品,请选择在正规的超市、大卖场以及规范的商店购买;选购包装完好的食品,谨慎购买散装食品;选购包装整洁、字迹清晰、标签内容齐全的食品。倡导减油、减盐、减糖等健康饮食理念。
十、请广大居民朋友们密切关注,参与监督。请食品销售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并相互监督。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举报电话:12315。
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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