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大气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为县城建成区(含与主城区连接的城乡结合部)。 (二)车站、码头、高速路口等交通枢纽以及机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台、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 五、禁止燃放的种类有烟花爆竹、孔明灯;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类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六、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加强对门店合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引导教育公民遵守本通告。 七、从事婚丧喜庆和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并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八、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婚丧喜庆和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十、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没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岳池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日
精彩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共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