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在田间地头、山涧溪流,一蹦一跳的青蛙很常见,有些人会捕捉这些野生青蛙实用或售卖。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青蛙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是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非法捕捉青蛙情节严重就会涉嫌犯罪
近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首例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1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武胜县街子镇调楼村3组使用强光照射的方式非法猎捕蛙类173只。被告人王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捕获的蛙类中有沼蛙140只、黑斑蛙33只,沼蛙、黑斑蛙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一只沼蛙或黑斑蛙价值为100元。公安机关后将被告人王某某猎捕的沼蛙和黑斑蛙进行了放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沼蛙和黑斑蛙共170余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结合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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