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省环境监测总站与省气象台联合会商,受不利条件影响,扩散条件转差,11月9日起,我市将出现一次区域性污染过程,依据《关于印发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8〕154号)要求,决定于2021年11月10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及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采取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三、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污染变化情况调整应急级别或结束应急,并将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实施情况督查,实行问效问责。四、请各地各部门落实专人,于每日16:00前报送当日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情况,至本轮应急结束止(联系人:周仁强,电话:2509553,邮箱:1393961492@qq.com)。附件: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Ⅲ级(黄色)预警响应措施(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3)教育体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取消户外活动。(4)卫生计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2)夏季空调温度调高1—2摄氏度,冬季调低1—2摄氏度。(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4)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5)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扬尘控制力度。(7)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1)列入限产、错峰生产名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工业企业限产减排措施和错峰生产计划执行,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各类工业企业煤、渣、沙石等物料堆放必须进行全覆盖防尘处理;全市所有砂石厂(场)停止生产运行;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罚。(2)城市主城区及城郊结合部实行货运车辆及国一、国二排放标准的汽油和柴油车辆限行限时措施;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煤炭、砂石(砖)、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限时限区域通行;城市主城区内禁止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增加城市公交营运频次和扩大公交车路线;加强销售和生产领域的汽油、柴油品质监管,从源头上截断劣质汽油、柴油的使用。(3)增加城市主城区及城郊结合部道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每天至少进行2次全面冲洗作业。(4)城市主城区停止室外产生扬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涂、粉刷、切割、建筑拆除作业;停止除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及应急抢险工程外其他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开挖、回填、场内倒运等);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管理和执法检查,在重点施工场地周边片区增加现场巡查监管频次,增加出勤人数,延长出勤时间。
精彩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共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