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讯

发布投稿
客服热线17311872991

捕获“癞蛤蟆”381只,岳池5人被判刑!

2021-10-11 09:44:12

来源:川观新闻   作者:岳池信息发布

阅读:312

评论:0

举报

[摘要] 大家都知道保护野生动物不应该捕获青蛙但有些人却不知道捕获“癞蛤蟆”也可能违法犯罪近日,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龚某某、代某某、卿某兰、段某某、卿某芹在禁猎期、禁猎区捕获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共计381只,五被告被判处不同刑罚。案件回顾2021年7月8日晚,五被告在岳池县中和镇渠河

大家都知道保护野生动物

不应该捕获青蛙

但有些人却不知道

捕获“癞蛤蟆”也可能违法犯罪

l:space="default">
l:space="default">

近日,广安市岳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龚某某、代某某、卿某兰、段某某、卿某芹在禁猎期、禁猎区捕获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共计381只,五被告被判处不同刑罚。

案件回顾

l:space="default">

2021年7月8日晚,五被告在岳池县中和镇渠河村禁猎区,采用电筒照射中华蟾蜍眼睛的方式猎捕中华蟾蜍共计381只。发现公安机关巡逻后五被告均丢下蟾蜍逃离现场,民警当场对被捕猎的中华蟾蜍依法予以扣押。后代某某、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卿某兰、段某某、卿某芹主动投案自首。


据了解,岳池县行政区域内全部划定为禁猎区,禁猎期为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被告五人的捕捉时间正值禁猎期内,其捕捉中华蟾蜍地点为禁猎区域,经鉴定,该381只中华蟾蜍,系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生态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五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非法狩猎,扰乱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和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狩猎罪,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代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卿某兰、段某某、卿某芹分别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l:space="default">
l:space="default">
l:space="default">
l:space="default">


法官说法

l:space="default">

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常见的麻雀、壁虎、青蛙、蛇类等都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对于“三有”保护动物,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这些野生动物,都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惩罚不是目的,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的判处,都是一次宣传教育,都是走向更优更好环境的步伐。

l:space="default">


保护野生动物

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

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人已打赏

      ×

      打赏支持

      打赏金额
      • 1元
      • 2元
      • 5元
      • 10元
      • 20元
      • 50元

      选择支付方式:

      打赏记录
      ×

      精彩评论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共0条评论
      加载更多
      岳池信息发布

      岳池信息发布

      3853文章
      194.5万总阅读
        广告
        广告

      打赏成功!

      感谢您的支持~

      打赏支持 喜欢就打赏支持一下小编吧~

      打赏金额{{ds_num}}
      打赏最多不超过100元,打赏须知

      收银台

      订单总价0.00

      剩余支付时间:000000

      手机扫码支付

      使用支付宝、微信扫码支付

      余额(可用: ¥)
      为了您的账户安全,请尽快设置支付密码 去设置
      其他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