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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青蛙?捕土鱼?养猫头鹰?小心都要遭!

2021-06-29 21:47:45

来源:岳池县法院   作者:岳池信息发布

阅读: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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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听,田里的蛙“呱呱呱”,听着就很美味!朋友,小心捉到国家保护动物,刑罚奖励!那我去河里抓两条鱼吃总可以吧?朋友,禁渔区、禁渔期捕鱼了解一下,你不会失望。那我去弄只猫头鹰养起,不吃总可以了嘛?朋友,你很勇敢,只是可能会有段时间见不到你的家人。食亦有道,有些东西吃得,有些东西吃不得,有些动物养得有些动

你听,田里的蛙“呱呱呱”,听着就很美味!
朋友,小心捉到国家保护动物,刑罚奖励!


那我去河里抓两条鱼吃总可以吧?
朋友,禁渔区、禁渔期捕鱼了解一下,你不会失望。

那我去弄只猫头鹰养起,不吃总可以了嘛?
朋友,你很勇敢,只是可能会有段时间见不到你的家人。

食亦有道,有些东西吃得,有些东西吃不得,有些动物养得有些动物养不得。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例为满足私欲,乱抓乱捕触犯《刑法》,破坏生态环境的真实案例,敲响警钟!



禁猎期内非法捕蛙——领刑




案情回放

2019年5月,被告人蒋某某在禁猎期且未持有《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去至岳池县顾县镇某村的水田里,捕捉到野生蛙类38只。随后,蒋某某将其捕捉的野生蛙拿到水产交易市场出售时被侦查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蒋某某所捕捉蛙类为黑斑蛙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蒋某某所猎捕的野生蛙类38只共价值人民币3800元。


2019年5月7日,岳池县森林公安局将查获的38只青蛙放生回归大自然。2020年9月27日,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向岳池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被告人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间狩猎国家保护动物,构成了非法狩猎罪,应当依法惩处。






禁渔期非法捕鱼——领刑




案情回放

2020年6月19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段某伙同被告人李某、邓某、粟某在禁渔期间,利用电瓶、升压器、竹竿等制作的电鱼工具到岳池县朝阳街道办窑罐厂村长滩寺河大桥电站堰口下面河段处非法捕鱼,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扣押了四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及捕获的鲫鱼42条、白条96条。


被告人段某被现场查获后,趁民警不备逃离现场,于2020年6月20日到岳池县公安局新场派出所投案。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段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被告人李某、邓某、粟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皆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扣押在案的电捕鱼工具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被告人段某、李某、邓某、粟某四人使用自制的工具在禁渔期捕鱼,不仅对水域有巨大的危害,而且对生态环境也是一种严重的破坏,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本院依法作出判决。





非法持枪非法捕猎

数罪并罚并处罚金





案情回放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左右购买一把射钉器,将其改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用于打鸟等。2016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到朋友家借走其高压气枪并使用,2020年10月16日,岳池县公安局民警对张某某家进行检查,发现并扣押疑似气枪、疑似火药枪等,同时检查出张某某非法猎捕并饲养在自己家中的疑似猫头鹰一只。


经鉴定:张某某持有的疑似气枪属于枪支、具有致伤力;持有的射钉器改装的以火药为动力的疑似枪支属于枪支、具有致伤力;所非法猎捕的疑似猫头鹰为红角鸮,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单只价值15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依法惩处,且被告人张某某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侵犯了国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依法惩处。


综上,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对张某某所持高压气枪等予以没收,由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相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后语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之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我们应该坚持人与自然共生共存的理念,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对自然心存敬畏,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共同保护不可替代的地球家园,共同医治生态环境的累累伤痕,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人类家园,让自然休养生息,让人人都享有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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