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县城区违法违规搭建惩处力度的通告
为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搭建,维护城乡建设秩序,根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NO:SC122681)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县城区内违法违规搭建行为做如下惩处: 一、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对正在施工的违法违规搭建,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二、违法违规搭建形成后,由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限期业主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岳池爱众电力公司、岳池爱众水务公司、岳池港华燃气公司等部门。 (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得对违法违规建筑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得对违法违规建筑办理交易手续,不得对违法违规建筑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不得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三)以违法违规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市场监管、公安、文化、税务、应急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 (四)岳池爱众电力公司、岳池爱众水务公司、岳池港华燃气公司等单位配合、协助行政执法机构对违法违规建筑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三、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妨碍公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由岳池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岳池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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