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无锡新吴法院审结过一起
微信群聊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张某与王某均系无锡市某小区业主,张某曾担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该小区有3700余户业主,建立了多个业主微信交流群。在2019年5月期间,王某在该小区某一个业主微信群(当时显示群成员498人)发表言论,以行使业主监督权利为名,抨击某人在业委会任职期间存在贪腐行为,虽然未直接指名道姓,但内容涉及张某担任业委会主任的工作内容与个人形象。张某以王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发现,王某虽然没有直接指明评论对象,但综合其言论全部内容,从一般通常理性人来理解,上述言论评价对象显然为某个特定主体,且王某对该特定主体进行了限定性的特征化描述,而且,微信群内的其他业主亦能据此确定评论指向谁人,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在微信群内的言论指向应为张某,张某与王某的言论评述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张某以其名誉权受损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法官点评 超出行使权利的合理界限,构成侵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作为同一物业小区业主,其有权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或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行为提出意见,有权依法行使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但是,王某在对业主委员会工作有怀疑时,并未采取合法合理途径行使业主权利,对未加核实确认的情况,贸然发表攻击性、侮辱性言论,言论内容并非陈述事实或提出监督疑问,该行为本身已经偏离行使业主权利范畴,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因此,王某关于其行使业主正当权利的辩称意见,不构成侵权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法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当下小区业主自治已成为普遍的趋势,很多业主对参与小区自治管理有着积极兴趣,愿意对小区工作提出建议。而且,业主微信群、QQ群也成为业主参与小区自治管理的重要平台,业主在微信群交流中发表意见、提出疑问,行使业主自治权利,均是必要的。但是,微信群、QQ群属于具有公共传播功能的新媒体渠道,群内交流言论具备公开性、传播性的社会化特点,不当言论对他人造成的侵害后果也被放大,足以构成侵权范畴。因此,微信群、QQ群的言论交流应当有法律界限,不能呈一时之快,即要承担“祸从口出”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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