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居民陈某与范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10月,陈某通过网络向工商银行贷款18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贷款后,归还了部分本息。后因陈某未按时还款,工商银行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8月判决陈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
2022年2月,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范某一人偿还。但范某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工商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贷款人陈某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0万余元。
根据两人离婚时签订的协议,陈某向范某追偿,在追偿无果后,陈某诉至法院。
此案经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范某系自愿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因此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陈某向工商银行履行的涉案债务10万余元,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应由范某负责偿还,故陈某有权向范某追偿。最终,法院判决范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某支付代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邻水县人民法院兴仁法庭庭长蒋凤敏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在协议离婚时,自愿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其中一方偿还,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中工商银行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陈某清偿所有债务。同时,双方离婚时签署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的不应承担债务的一方替另一方偿还了债务,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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