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安市住院报销政策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和比例。
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
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三级医疗机构600元。
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在同等级医院住院的,逐次降低50元,但最低不低于200元。转市外就医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律提高100元。
2.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
(1)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86%,个人自付14%;
(2)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3)转市外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律降低5%。
3.参保职工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和比例。
1.起付标准:广安市内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乙等医疗机构250元、二级甲等医疗机构350元、三级乙等医疗机构500元、三级甲等医疗机构600元,广安市外四川省内和重庆市内医疗机构900元,四川省和重庆市外医疗机构1200元。
2.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广安市内一级及无等级医疗机构85%、二级乙等医疗机构80%、二级甲等医疗机构75%、三级乙等医疗机构70%、三级甲等医疗机构60%,广安市外四川省内和重庆市内医疗机构55%,四川省和重庆市外医疗机构50%。
3.参保城乡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二、广安市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1.参保人在市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2.参保人在市外已实现异地联网即时结算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成功后,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保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参保人在市外未开通异地联网即时结算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成功后,出院时先现金垫支,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复印件等报销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报销,报销截止时间原则上为出院后60天内,最迟不超过次年3月31日。
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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